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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市监特设〔2024〕30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特种设备考试机构管理,持续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青海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青海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青海省市(州)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委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考试的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发证机关负责对委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发证机关通过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委托考试机构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发证机关应当积极申请将考试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规定的基本条件;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同时满足《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考试机构专职人员中至少1人具有特种设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考试机构承担的每项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项目至少配备2名考评人员。考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本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的作业人员资格;
金属焊接操作人员考试还应当至少配备Ⅱ级射线检测人员2名,力学性能实验人员2名,承担堆焊项目考试的还应当至少配备Ⅱ级渗透检测人员2名。非金属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应当至少配备力学性能实验人员2名。
(三)应当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现场考试基地及考场,各项目考场应当相对独立,互不干扰,满足考试环境和安全要求;
(四)应当具有自有计算机考试机位不少于30个(焊接操作人员考试机位不少于20个),且能与互联网连接。年考试量500人次以上的,计算机考试机位应当不少于50个;
(五)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应满足考核大纲相应考试项目的设备、设施、考试场地、考试内容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实操考试具体条件》(附件1)的要求。其中,考试大纲要求采用模拟机考试的设备必须具备被模拟设备仿真效果,模拟设备不得租赁或使用在用设备代替,用于部件识别考试用的仪器、仪表、部件、零件等实物不得采用模拟设备。锅炉水处理及焊接操作考试用设备、仪器、药品等不得租赁;
(六)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场所应具有考试全过程视频监控和记录设备,保证全覆盖且清晰可辨。考试现场应当配备信息化人证比对系统,比对成功方可参加考试。考试机构应当为每个理论知识考试机位配备自动视频抓拍系统。
第六条 考试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考试管理制度,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二)公布考试机构名称和考试基地、考试项目和评定标准、申报考试具体条件、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及考试计划等事项;
(三)每年1月份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每年12月份向发证机关报送下一年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四)协助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修订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理论知识考试题库;
(五)受发证机关委托,整理并汇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资料并提交发证机关审核;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4年,申请资料和考试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七)接受并配合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发证机关在委托考试机构时,应当根据本地区基本的考试工作量,合理布局,择优委托。在满足考试工作需要的基础上,严控机构数量,避免重复设置造成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
发证机关选择并推荐满足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考试条件的机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形成全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在门户网站公布。对本省考试机构未涵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项目,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考试机构,并列入全省考试机构备选库。
第八条 考试机构依据发证机关委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项目和范围开展考试。坚持考培分离,考试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辅导、培训工作,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参加其指定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考试机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考试费用。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理论知识考试采用全省统一的考试系统和题库。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大纲有考核方法和评定规定的,按相应规定进行;考试大纲只有考试内容的,考试机构应按考试内容自行确定考核方法和评定标准,相应的考试评定标准应当报送委托的发证机关。
考试机构应当在每个项目开考前5个工作日将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并向发证机关报送。考试完成后应现场公布考试成绩,现场不能评定成绩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人员的成绩和申请资料报送发证机关。
第十条 考试机构应按考试计划在本机构考试基地开展考试。特殊原因需要利用非本机构考试基地进行考试的,应当事先报发证机关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负责对委托的考试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委托的考试机构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发证机关应当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委托考试,情节严重的终止委托考试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移出考试机构备选库,3年内不得再委托其承担考试工作: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考试机构条件;
(二)强制要求申请人参加考前辅导、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考试,不能保证考试工作质量的;
(四)组织代考或向发证机关报送虚假考试信息的;
(五)工作人员或考评人员泄露考试试题和内容、参与考试作弊或伪造考试记录,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
考试机构在考试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终止委托并移出考试机构备选库。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
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实操考试条件